2017-03-0211:36

〔記者黃佳琳/高雄報導〕任職高市某安親班的鄧姓老師,日前被老闆以「業務緊縮」為由開除,老闆也依法付出資遣費,但鄧姓老師離職後卻發現,老闆竟還對外招募老師,業務根本沒有緊縮,氣得一狀告上法院,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,橋頭地院審理後,判鄧姓老師勝訴,不但保住工作,老闆還得再付她28萬多的薪水。

判決指出,鄧姓老師103年7月間到安親班工作後,每月平均可以領到25K的薪水,104年11月間,補習班老闆以補習班搬遷到新址後須業務縮編為由資遣她,也給付鄧師薪資、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共5萬4000多元;但鄧師離職後卻發現,老闆不但沒有業務縮編,還積極召募員工,與當初資遣她的理由不符,因而提告確認僱傭關係。

橋頭地院審理時,老闆喊冤指出,鄧師工作時,常被家長及學生投訴她的教學態度失當,為顧及鄧師面子,才用業務緊縮的理由把她資遣,且鄧師離職時也簽下自願離職的同意書,因此安親班已跟鄧師不存在僱傭關係。

法官認為,安親班老闆用勞基法11條第2款(虧損或業務緊縮)規定將鄧師資遣,即使老闆事後辯稱本應用勞基法11條第5款(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),但基於誠信原則,老闆有義務告知勞工被解僱的事由,且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,甚至在訴訟上變更為以他項事由,解雇勞工,加上老闆沒有證據證明鄧師不適任,因此判鄧師勝訴,僱傭關係仍存在,老闆還得再付她離職到復職這段期間約28萬多的薪水,全案可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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